(2017)陕0113执恢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西安立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量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立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量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41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立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量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立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量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8)雁民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西安立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撤案申请并自愿撤销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立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416号案终结执行。如果本案具备执行条件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超打印:相丽华校对:朱超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