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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朱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娇,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宣城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翟光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啸尘,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建平,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上诉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宣城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朱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4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08元,减半收取4404元,由上诉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烈审判员 马庆松审判员 汪令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玉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