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河池市永福商贸有限公司与宋运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池市永福商贸有限公司,宋运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962号原告:河池市永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水洞八队民房规划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0575288770。法定代表人:周国福,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宝玉,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壮族,住河池市。被告:宋运广,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原告河池市永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运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池市永福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河池市永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继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