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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与随州高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健卫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有限公司,随州高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健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再兴,董事长。被执行人随州高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卫,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健卫,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随州高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健卫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