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5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显明、姚新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显明,姚新然,崔月英,张国如,吴远书,张兴坤,陈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显明,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新然,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月英,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哈珍德,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岚,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如,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远书,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代理人:杨慧,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坤,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上诉人周显明、姚新然、崔月英、张国如因与被上诉人吴远书、陈勇、张兴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诉时一并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显明、姚新然、崔月英、张国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国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