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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邱维永与袁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维永,袁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843号原告:邱维永,男,1967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告:袁才,男,1970年生,汉族,农民,住址不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邱维永与被告袁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邱维永诉称:2014年11月24日袁才到邱维永处借现金人民币22400元,当时袁才给邱维永出具借据一枚,并约定2015年11月24日还款。现此款已经到期,邱维永多次催要,袁才都未归还,邱维永诉至法院,要求袁才偿还借款本金224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导致本案诉讼无法进行。原告可在明确被告地址后再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维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晓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