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万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万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670号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汶浦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54840233(1-1)。法定代表人:汪小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树辉,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合肥万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繁华大道和文山路交口。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万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46.5元,由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丽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