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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朱世堂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堂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世堂,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五河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8日被蚌埠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世堂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世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朱世堂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同村村民曾道菊处,购买并砍伐了位于五河县浍南镇裴家村西王家村庄南、韩沫路西侧的杨树共计65棵,林木蓄积量达21.37立方米。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朱世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世堂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世堂具有自首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权属证明、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被告人朱世堂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朱世堂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同村村民曾道菊处,购买并砍伐了位于五河县浍南镇裴家村西王家村庄南、韩沫路西侧的杨树共计65棵,林木蓄积量达21.37立方米。经五河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鉴定,现场被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达21.37立方米。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朱世堂主动到五河县森林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世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朱世堂的供述,证人曾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滥伐林木蓄积量鉴定证明书,五河县浍南镇裴家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人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世堂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世堂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自首成立,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世堂主动预缴罚金,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环境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世堂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振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阳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