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青与陈治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青,陈治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118号申请人:赵青,男,汉族,1958年02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陈治品,男,汉族,1951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人赵青与被申请人陈治品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赵青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治品所有的渝XX散装水泥粉粒物料运输车一台予以查封。本院作出(2017)渝0152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移送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治品所有的渝XX散装水泥粉粒物料运输车一台。查封期限两年。二、查封申请人赵青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X大道XX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政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