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罗明道与陈光强、欧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道,陈光强,欧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3民初792号原告:罗明道,男,生于1951年7月17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大英县玉峰镇。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茂山,大英县玉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光强,男,生于1942年9月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大英县玉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俊,大英县城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欧立,男,生于1967年11月2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大英县象山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俊,大英县城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明道与被告陈光强、欧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罗明道负担。审判员 袁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