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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隋秀美与姜贺欣、萝北鹰豪石墨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421执95号 隋秀美,女性,1958年7月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三委十九组。 姜贺欣,男性,1988年6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萝北鹰豪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住萝北县环山乡。 本院在执行隋秀美与姜贺欣、萝北鹰豪石墨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2017)黑0421执95号隋秀美与姜贺欣、萝北鹰豪石墨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凤江 审判员  赵勇男 审判员  闫 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王延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