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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毛展与广州南沙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28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毛展,广州南沙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石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展,住湖南省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南沙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150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工程款的结算,而结算业务只发生在其与被上诉人毛某甲间,即本案主要的法律关系系其与被上诉人毛某甲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其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毛某乙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供的《水电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显示,涉案不动产位于本市南沙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侃刘珂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