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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清泉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韦秀敏、沈永忠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清泉社区居民委员会,沈永忠,韦秀敏,沈晋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2026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清泉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清泉社区居民委员会三组,组织机构代码77848835-0。法定代表人向光文,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清泉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中林,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清泉社区居民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赵大坤,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永忠,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韦秀敏(系沈永忠之妻),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沈晋钰(系沈永忠之子),男,1996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清泉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沈永忠、韦秀敏、沈晋钰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清泉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清泉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清泉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清泉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交纳1620元(原告已预交),经本院院长决定免交。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佳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