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财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孙国民、东平县安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国民,东平县安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财保239号申请人:孙国民,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东平县。被申请人:东平县安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延峰,住址:东平县。申请人孙国民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平县安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东平县东平街道金街*汇龙国际一期第二栋路南顺街楼第二、三间一至两层(西临孟昭敏),建筑面积192平方米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标的20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位于东平县东平街道金街*汇龙国际一期第二栋路南顺街楼第二、三间一至两层(西临孟昭敏),建筑面积192平方米的房产(保全标的20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2017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3日),查封期间不准其抵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国民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陈 军审 判 员 梁 冰代理审判员 吕灵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