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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45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与山西中升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中升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452号之五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法定代表人:刘素芬,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中升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襄汾县。法定代表人:林宜武,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升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冀0637民初452号民事裁定,原告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已经撤诉,并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中升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5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3895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素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