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成朝诉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朝,卫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3民初821号原告:张成朝,男,195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告:卫龙,男,198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原告张成朝诉被告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成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卫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成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卫龙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70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至还清日按6%/年计算);2、诉讼费用由卫龙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5日,卫龙因需资金周转,向张成朝借款人民币1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但上述款项经张成朝多次催讨未果。卫龙未作答辩。张成朝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张成朝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成朝的身份情况。2、借条1份,证明2013年8月5日卫龙向张成朝借款17000元的事实。经审查,张成朝所举证据1、2,具有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5日,卫龙向张成朝借款17000元,上述借款由卫龙向张成朝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利息。本院认为:张成朝与卫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卫龙出具的借条证明,事实清楚,该债权债务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卫龙向张成朝的借款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张成朝可以随时要求卫龙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卫龙至今没有还款,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张成朝要求卫龙偿还借款17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卫龙向张成朝的借款未约定利息,卫龙应自张成朝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向张成朝支付借款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卫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成朝偿还借款1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17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11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卫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军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