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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91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青岛颐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颐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459号原告:青岛颐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宁夏路286号1号楼604户。法定代表人:高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恒波,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住所地: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法定代表人:李昭永,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青岛颐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青岛颐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颐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颐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50元,减半收取计8825元,由原告青岛颐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素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中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