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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杭州金尔太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杭州金尔太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催1号申请人: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9号7幢2楼202室。法定代表人:徐其义,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杭州金尔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0号华荣时代大厦910室。法定代表人:姜正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因票号为1040005227666811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2016年10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4月20日,出票人温州一正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收款人温州市兴瓯医药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11万元,最后持票人和被背书人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杭州金尔太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智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