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行伦与山西永东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行伦,山西永东置业有限公司,邓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452号申请人赵行伦,男,汉族,重庆市。被执行人山西永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永东。被执行人邓永东,男,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凤天大道51号附3号2-2.本院在执行赵行伦与被执行人山西永东置业有限公司、邓永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2016)晋0826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赵行伦申请我院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6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照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