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刑更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陆华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华表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更322号罪犯陆华表,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福建省屏南县。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屏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华表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非法所得9265元。罪犯陆华表于2015年5月8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7年5月26日以闽宁监假[2017]15号提请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陆华表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华表案发后有立功表现。入监后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监规纪律,完成劳动任务。本次履行罚金15000元和追缴非法所得9265元。获得监狱3个表扬。罪犯考核自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计分考核1880分。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与罪犯陆华表的弟弟陆用钦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屏南县司法局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6)屏司矫评估149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对该罪犯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罪犯的假释案件研究表、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劳动改造月考核表;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3、相关刑事裁判文书;4、履行罚金和追缴非法所得凭证;5、《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本院认为,罪犯陆华表案发后有立功表现。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完成劳动任务。已全额履行原判财产刑,获得监狱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已落实帮教矫正措施,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华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小成审 判 员  崔龙生人民陪审员  林立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烨婷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