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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9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石成禄诉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成禄,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974号之一申请人:石成禄,男,汉族,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律师。担保人:曾媛,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申请人: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邓虑明。本院受理原告石成禄与被告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成禄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两个银行账户,限额49.8万元:1、查封被告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的账户;2、查封被告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的账户,并已提供足额保全。本院认为,为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曾媛名下位于成都市房屋(权,建筑面积101.65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所查封财产待本案审理后再行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车松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