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7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沙华铭实业有限公司与常德市肿瘤医院、魏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华铭实业有限公司,常德市肿瘤医院,魏向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7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华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法定代表人晏新奇,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德市肿瘤医院,住所地在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门桥镇。法定代表人魏向学,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向学,男,194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长沙华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肿瘤医院、魏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67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7722939元及利息1318750元(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10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364985.23元(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11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228000元(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12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130334.81元(以127293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1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107928.33元(以145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4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5075.72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负担案件受理费73696元,本案申请执行费85197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