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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执1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祥华与陈其国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祥华,陈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湘0623执1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祥华,居民。被执行人:陈其国,居民。本院在执行胡祥华与陈其国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其国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胡祥华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学 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永 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