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1民初14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滕聿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465-1号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张田路7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073682。法定代表人:岳可江,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淮高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20708832A。法定代表人:曹乃刚,懂事长。被申请人:山东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4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68742933C。法定代表人:曹龙龙,董事长。被申请人:滕聿民,男,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现住张店区。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滕聿民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滕聿民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滕聿民的银行存款500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旭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胤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