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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建锋与陈建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锋,陈建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690号原告:刘建锋,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本鹤、林如微,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顺,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刘建锋与被告陈建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刘建锋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刘建锋负担。审判员  陈景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