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建锋与陈建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锋,陈建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690号原告:刘建锋,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本鹤、林如微,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顺,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刘建锋与被告陈建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刘建锋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刘建锋负担。审判员 陈景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