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1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张昆鹏与李金鹏、郭丽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昆鹏,李金鹏,郭丽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1291号之一申请人:张昆鹏,男,汉族,1982年6月10号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申请人:李金鹏,男,住河南省通许县。被申请人:郭丽洁,女,住河南省通许县。原告张昆鹏诉被告李金鹏、郭丽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昆鹏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金鹏、郭丽洁所有的**房地产,担保人张某某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金鹏、郭丽洁所有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张玉龙所有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厉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