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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耿仕兵与刘中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仕兵,刘中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22号申请执行人:耿仕兵,男,3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刘中航,刘玉和。本院在执行耿仕兵申请执行刘中航、刘玉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163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