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行申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吴桂林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桂林,开原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行申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桂林,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八宝镇单楼台村*组**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原市公安局。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滨水新区中央大街。再审申请人吴桂林诉被申请人开原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2行终1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吴桂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吴桂林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桂林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陈 雷代理审判员 王晓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