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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施丽娟与宁夏尊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丽娟,宁夏尊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319号原告:施丽娟,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宁夏尊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城育才北路枸杞东苑32号楼1层08号。法定代表人:吴阳婷,该公司经理。原告施丽娟与被告宁夏尊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施丽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丽娟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06元,由原告施丽娟负担。审判员  鲁青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佳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