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金霞与黄文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霞,黄文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867号原告:金霞,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福县。被告:黄文聪,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金霞与被告黄文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金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9月17日口头达成的关于房屋外墙装饰的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承揽款1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并赔偿10万元承揽款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3年11月18日开始计算至10万元承揽款归还之日止,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止利息为2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安福县平都镇富瑞浅水湾滨水苑31栋A座有一房地产。被告从事外墙装饰(大理石外挂)工程。2013年9月7日,经原告邻居刘云香介绍,原、被告就原告上述房产的外墙装饰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与刘云香与被告的协议基本一致。原告当天支付定金1万元给被告,后被告以需要钱购买石材为由,要求原告支付承揽款,原告于2013年9月17日和11月18日通过原告的朋友朱跃萍分别汇款5万元给被告。之后,原告多次催被告施工,但被告以种种理由借口延期,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口头协议及返还已付款项,被告置之不理,后来干脆失联。原告无奈只得另请他人装修。如今原告已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达成关于房屋外墙装饰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双方达成的上述装饰协议,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及预付款,并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达成口头装饰协议,并支付了被告定金1万元,预付了承揽款10万元,并据此主张民事权益。但是,被告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且查明的犯罪事实与本案民事案件事实属于同一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原告的诉请应当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方式予以解决,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宗华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