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伟、裴长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伟,裴长重,尹清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935号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文化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695P65。法定代表人:李彩霞,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洲、周道付,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伟,女,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裴长重,男,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尹清爽,男,198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裴长重、尹清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39元,减半收取25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刚审 判 员 黄 健代理审判员 姬天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