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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刑更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陆云平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云平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219号罪犯陆云平,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怀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威环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云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威刑执字第6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陆云平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陆云平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获表扬奖励四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陆云平于2013年12月11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表扬奖励四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陆云平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云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云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日。(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智慧审 判 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