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广中与吴士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中,吴士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247号原告:赵广中(忠),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吴士钊,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赵广中(忠)与吴士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赵广中(忠)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广中(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计1262元,由赵广中(忠)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