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安林、邬福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安林,邬福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安林,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岑立明,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邬福望,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男,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安林因与被上诉人邬福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8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安林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陈安林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安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莞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