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刑他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韩某其他刑事决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0306刑他9号罪犯韩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本院作出(2017)鲁0306刑初105号判决,判处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后,被告人韩某未上诉,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未抗诉,该判决已生效。罪犯韩某在宣判后以其患有高血压为由请求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淄博市某医院门诊病历、周村区某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淄博市周村区看守所出具因韩某患有三级高血压,对其不予羁押的说明。经审查,罪犯韩某患有三级高血压,不宜收监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韩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