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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73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朱新平、江君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朱新平,江君明,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7348号之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号。负责人:程嘉华。被告:朱新平,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江君明,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2幢1605室。法定代表人:杜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诉被告朱新平、江君明、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8元,减半收取18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85元,合计326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叶盛华人民陪审员  王惠民人民陪审员  张建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