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1277号原告张某。被告胡某1。原告张某诉被告胡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胡某1离婚;2、婚生男孩胡某2由被告抚养,抚养费依法承担;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原系网友,于2015年10月开始恋爱并谈婚,××××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年××月××日生育男孩胡某2。原、被告恋爱期间感情不错,但被告婚后不思进取,经常因为小事发脾气,经常与原告吵架,甚至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小孩出生后,被告又长期与其他女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原告无法再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胡某1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12015年8月份通过微信相识,2015年10月建立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名胡某2。庭审中,原告称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权。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偶因小孩抚养、家庭经济问题及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遂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各1份,被告常住人口信息表1份,原、被告结婚证1份,胡某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1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生育了小孩,应当认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小孩抚养、家庭经济问题及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远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艳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