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1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其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其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751号之一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董事长。被告:赵其水,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其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