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刘华英、王升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英,王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刘华英被执行人王升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184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升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升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升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升红(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9的存款人民币35451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丰A)O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