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恢18号之十三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左俊芳、周传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俊芳,周传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恢18号之十三申请人:左俊芳,女性,乐陵市。被执行人:周传湖,男性,乐陵市。关于申请执行侵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传湖在中国工商银行62×××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9.8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传湖在中国工商银行62×××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晓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