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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小花与田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花,田占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177号原告:陈小花,女,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建、马博文,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占芬,女,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陈小花与被告田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小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晓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