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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4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宗康碧与李德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康碧,李德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4126号原告:宗康碧,女,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李德友,男,汉族,1964年1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宗康碧诉被告李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宗康碧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康碧自愿撤回对李德友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康碧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元,由原告宗康碧负担,由本院退回宗康碧538元。审判员  何应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