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2635张治国与黄元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国,黄元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2635号原告:张治国,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军,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青,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元金,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告张治国诉被告黄元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张治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20元,减半收取5760元,由原告张治国负担。审 判 员 王维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荀 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