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01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余正群与新疆博裕佳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XX,新疆博裕佳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01民初99号原告:余XX,女,50岁,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常玲,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博裕佳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第八师一四二团怡园小区B区A段102号。法定代表人:崔学青,该公司经理。原告余XX与被告新疆博裕佳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XX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为防止诉讼中被告转移其财产影响原告实现债权,要求对被告新疆博裕佳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型号为LCS-50的两台福斯特种子包装机及输送设备予以保全。原告余XX已依法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被告新疆博裕佳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型号为LCS-50的两台福斯特种子包装机及输送设备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慧桃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