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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刘仁满与刘金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满,刘金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709号原告:刘仁满,女,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委托代理人:何敏,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金平,男,1978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于都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飞虹路18号。负责人:张林文,经理。原告刘仁满与被告刘金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仁满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医疗费6万元。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9日,被告刘金平驾驶湘L×××××号货车由赣州市赣县区江口镇往梅林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国道××线××路段××赣州市××区茅店镇××村路段时,行驶至左侧车道,与相对方向由原告刘仁满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碰撞,造成原告刘仁满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刘金平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仁满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当日,原告入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接受抢救治疗,至2017年5月15日共支付医疗费56944.46元。现原告伤情严重,且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剩余及今后治疗费用。另查明,湘L×××××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刘仁满支付医疗费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立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XX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