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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董明与谢京支付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明,谢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0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董明,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城区。被执行人谢京,女,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城区。本院在执行董明与谢京支付令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谢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京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董明借款337万元整,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申请费11253元、执行费36100元。以上共计341735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京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京存款34173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