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7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元浪与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甘泉县供电分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元浪,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甘泉县供电分公司,南虎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303号原告周元浪,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甘泉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龙首区92号。负责人郭文武,经理。委托代理人申边疆,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虎虎,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石门镇魏家沟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元浪与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甘泉县供电分公司、南虎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元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未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元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0元,由原告周元浪负担。审判员  曹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东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