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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212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桂晓军、肖寿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桂晓军,肖寿万,包小燕,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212号之八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被执行人:桂晓军,女,生于1959年5月2日,汉族,住宣汉县。被执行人:肖寿万,男,生于1975年11月12日,汉族,住宣汉县。被执行人:包小燕,女,生于1984年5月13日,汉族,住宣汉县。被执行人:王波,男,生于1989年7月13日,汉族,住宣汉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汉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桂晓军、肖寿万、包小燕、王波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包小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包小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个账户上的存款8260元和账户上的存款2460元予以扣划,扣划至宣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宣汉支行营业部的宣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户上。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