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立生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生,张文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787号申请执行人王立生,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张文发,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王立生与被执行人张文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7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张文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立生医药费11587.18元。二、被告张文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立生误工费5800元。三、被告张文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立生残疾辅助器具费338元。四、被告张文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立生交通费400元。五、驳回原告王立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王立生负担140元(已交纳);由被告张文发负担1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王立生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文发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张文发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立生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文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立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7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炯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