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上风科盛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风科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3496号原告:上海上风科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继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宝,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昱舟,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源生,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梦昊,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上风科盛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上风科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上风科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风科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 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厚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